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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0665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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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7 年 04月 04日 15时 23分 265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公安安全“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5 号《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06 年 11月 3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3月1 日起施行。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6 年 11月 30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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