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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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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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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
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
深价规[2008]1号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方法"〔深价管字[2006]47号〕进展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方法"之"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分钟。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容进展审核,标价牌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监视检查。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监视检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应。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月日
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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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
第一条  为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立和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市停车场规划建立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及"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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