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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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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2007 年 09月 24日 16时 02分 765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民族民政“农村居民”“生活保障”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45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 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实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 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 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维护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高度重视, 扎实推进, 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并不断完善。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七日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7]19 号) 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五) 实行动态管理, 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 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六)坚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补助措施相衔接, 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进行确定, 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县或设区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原则上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指导标准。根据我省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 暂定 2007-2008 年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 693 元/年· 人。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 693 元的补到 693 元, 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可适当高于此标准。第八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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