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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读书笔记.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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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 正义一词在亚里士多德的概念中指向的是人的行为, 而在罗尔斯为代表的近现代西方思想家那里, 正义一词越来越多的被看作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项首要标准和道德价值。而社会制度是否正义, 主要在于考察社会制度对于社会基本善的分配是否正义。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的正义本身倾向于一种实质平等的概念, 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概念。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在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有平等主义倾向的原则, 其所谓的正义是在原初状态下即忽略一切可以使社会基本善的分配受到产生偏差影响的假设条件下, 参与社会基本权利义务和社会合作结果分配者,能够尽量平等地分得社会合作产生的收益和负担。首先,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表述为: 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 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这种社会基本价值分配的制度即可称之为正义。罗尔斯所认为的抛开一切可能产生偏差的分配条件下,以“作为公平的正义”为条件, 即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 所产生的结果也是公平的。这样的正义观是区别于功利主义和至善论的单一标准的正义观,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和至善论是“一种容有一批不可追溯的原则的直觉主义, 只是半个正义观”。因为直觉主义最终将停在一个标准上逡巡不前,认为那就是最终的标准,而易于走向相对主义。他所提出的正义论由两个相互补充,更重要的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的序列”,解决了两个原则间适用性和优先性的问题,强调了基本善如自由和机会平等的重要性。其次,罗尔斯认为正义实现需要具备将平等和差别相结合的两个正义原则, 正义第一原则表述为( 平等自由原则): 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正义第二原则表述为: 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再次,正当与善之间的关系在罗尔斯看来, 正当是独立于善的义务论观点, 并不像以功利主义、至善论等为代表的目的论者认为正当是依赖于善而存在,最大限度增加善和符合善是正当的意义所在, 义务论者认为正当本身是独立于善的价值, 在其正义原则中体现为, 自由作为一种正当的概念并不为增加利益这种善而存在, 自由本身也为自由的原因而不应当被以增加任何利益为目的所限制。作为罗尔斯正义原则中机会公平平等实现机制的程序制度之所以正义的原因就在于, 在制度层面, 程序实现了结果的正当化, 尤其是纯粹程序正义理念, 更是在无法判断何为真实、何为正确的情况下, 而设计出的一种产生使大家觉得公平公正结果的正当的制度。二、罗尔斯正义原则与程序正义完善程序正义首先要有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 要有一个脱离程序而独立存在的结果公平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是人们进入程序前所预设和达到一致同意的标准, 而且通过该标准认定的结果是进入程序的人们所达成共识的公平的标准。第二, 设计一个实现公平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罗尔斯在此就以分蛋糕为例说明有了完善程序的保障, 通过程序得到的结果就是进入程序的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公平的结果。而不完善程序, 就是完善程序的一种相对情况的假设。不完善程序也有其预设的目的, 以实现某种价值为目的而设置的程序, 但与完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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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