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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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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0 9年9月22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 9 年 10月 28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38 号公布自 2010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农村居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四条政府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五条具有四川省户籍的老年、残疾或未满 16 周岁的农村居民,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六条确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由农村居民本人向村(居) 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 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民小组或者其他农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二)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 由村(居) 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 及时退回有关材料, 并书面说明理由。(四)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建立档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 及时退回有关材料, 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申请人对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可以向村(居) 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复核。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报告,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报告, 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 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报告, 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 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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