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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近期正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审计 2007 年年报,针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
务所在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
现予发布。
一、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下同)且对上
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
响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
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
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
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
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问: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
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
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应当确认为一
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
后的净额进行计量。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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