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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
一、计算方法
农村贫困户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包括现金形态和实物形态折算款〕-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总收入=家庭现金收入+实物折算款;
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家庭常住人口。
二、指标解释
〔一〕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二〕家庭现金收入:指贫困户和贫困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馈赠现金物资不统计在内。
:指贫困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根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工资收入由支付单位或个人直接存入储蓄卡或信用卡的,要在"工资性现金收入〞统计。
(1)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不具备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包括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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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地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贫困户所属乡(镇)地域X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3)常住人口外出从业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到贫困户所属乡(镇)地域X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
: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展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贫困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效劳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属于民营企业收入,不能作为家庭经营收入处理。凡在企业获得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的,那么作为工资性收入,凡在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
个体企业没有独立核算,其经营活动与家庭生活难以分开的,所雇员工超过8人以上的,其企业的收入不能直接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仅以该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所雇员工缺乏8人的,其企业的收入可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但该企业属于批发零售行业的,其收入和支出按照扣除进货的金额,即以毛利为根底计算收入以及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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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牧渔业经营收入
——农业:包括种植业和其他农业。
种植业:包括谷物、薯类作物、豆类、油料作物、棉、麻、糖料作物、烟草、药材、蔬菜、瓜类作物、茶叶、桑叶、水果和其他种植业。
其他农业现金收入: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油料以及野生药材、菌类、柴草等。
——林业:包括采种、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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