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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司法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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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1 年8月 13日法(民)<1991>21 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 有何意见和问题, 请及时报告我院。附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 1年7月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502 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 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 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 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 对于借贷关系明确,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 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 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 债权人起诉时,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 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 下落不明, 借贷关系明确的, 可以缺席判决; 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 又不能证明的, 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 又不能证明的, 可参照本意见第6 条规定计息。 9.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 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 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1.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 可按照民法通则第 134 条第 3 款及《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 试行))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2. 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 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 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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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