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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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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2009 年 04月 10日 16时 21分 2953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房产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 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 包括郊区, 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 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 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明显偏低的, 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 % ;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七) 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 35% 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第七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第八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房产的坐落地点、建造时间、原值、用途、租金收入等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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