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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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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2008 年 06月 25日 16时 07分 37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农业农村“养老保险”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13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抓紧遵照执行。二○○八年六月二十日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 完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 号)、《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苏发[2007]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衔接、保障基本“的原则, 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统筹。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其他区根据实际情况, 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 男年满 18 周岁不满 60 周岁、女年满 18 周岁不满 55 周岁, 当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类农村居民(不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 对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农村居民建立老年养老补贴制度。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一) 缴费基数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二) 缴费比例为 8%, 个人缴纳 4%;市、区(县) 政府补贴 4%, 其中:市政府对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补贴比例为 2% ,对其他区补贴比例为 % 。(三)参保人员可选择多缴,多缴比例为 5%-10% 。有条件的街道(镇)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多缴人员可给予适当补助。第七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缴费有困难的,有条件的区(县)政府或集体也可对其个人给予适当补贴, 帮助其参保。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其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第八条符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手续,领取《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 按规定缴纳保费。村( 社区) 劳动保障站应及时审核、登记、录入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和缴费信息, 出具缴费收据,建立业务档案,接受参保对象的查询。第九条个人保费原则上按年缴纳,由村(社区)劳动保障站负责征缴。征缴的保费应按财务规定逐级解缴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各级补贴资金根据当年实际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在当年内划拨到基金专户。第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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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