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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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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隶属于长春中医学院,是集医、教、研、预防、保健于一体的省内唯一一所综合性具有中医特色的三级甲等医院。近年来,医院新购置了大量先进的医疗设备,改善了门诊楼和住院楼的设备设施和住院条件,使医院的整体医疗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随着医院医疗条件和水平的不断改善和提高,每天来医院就诊的患者人数逐年增加,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但医院现有的医疗设施和接待能力已不能满足医院发展需要,尤其是门诊楼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显得较为突出。
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楼始建于1958年,原为长春中医学院教学楼,建筑面积为6528m2,砖混结构,已使用47年,接近设计使用年限,虽经几次改造,但仍存在较多问题,如没有专门的侯诊室、急救电梯等。住院楼建于1988年,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12000m2,分为14个疗区,目前,此结构只适合于民用住宅,不能满足现代化医院疗区布置要求,难以为病人创造一个舒适、宽松的医疗环境。由于门诊楼存在接待能力不足、功能布局及平面布置不合理、现有建筑难以满足先进的医疗设备对环境的要求、现有门诊和病房的条件和数量难以满足学生实习的需要。
综上分析,现有的门诊楼已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患者需要,急需建设新的现代化的综合门诊楼,为满足日益增加的就诊和住院治疗的需求,使医院具有长足发展的基础和后劲,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就诊和住院规模,建设改造符合国家关于医院就诊、医疗管理等方面要求的门诊和住院楼,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提出本项目的建设。
根据国务院令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受长春中医学院的委托,长春黄金研究院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在现场踏查、收集有关资料,初步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案,根据吉林省环保局对工作方案的意见及环评导则要求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在环评过程中,评价单位得到了吉林省环保局、长春市环保局、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大力支持及建设单位的密切配合,在此深表谢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3)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9)61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1999年3月17日);
(4)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10月13日);
(5)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9)107号文件《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
(6)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2001年2月21日);
(7)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技部、环保总局、税务局国经贸[2001]1015号文《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国家环保局HJ/——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及HJ/—19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9)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388—2004《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
(10)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
本次环评将通过详细的工程分析。确定该项目“三废”排放情况,在区域大气、地表水、固体废弃物、噪声等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基础上,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原则指导下,通过对该项目“三废”和噪声治理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论证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为有关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决策和该项目运行后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
(1)对拟建项目评价范围内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和评价;
(2)对拟建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中的各种工程行为给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3)论证拟建项目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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