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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三节.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20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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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1、支付结算概述
2、现金管理
3、银行结算账户
4、票据结算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单位、个人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票据和结算凭证为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支付结算的分类
(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和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
(2)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仅适用于同城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银行(含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不等同于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按一定的形式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区别】会计工作管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统一管理:
※人行总行:制定统一制度;监督管理全国。
(2)分级管理:
※人行各分支行:
制定实施细则/单项办法,报总行备案/审批;
监督管理本辖区。
※政策银行、商业银行的总行: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行总行批准;
具体实施(组织、管理、协调)。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履约付款原则
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
,由谁支配原则
主要是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

银行作为支付结算中介机构,其负责托收或托付。同时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单位日常支付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由于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管理方面的限制较多,因此,单位在进行支付结算时主要采用非现金支付。
支付工具有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
票据结算主要是:汇票、本票、支票
非票据结算主要是: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依据,此外,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支付结算的政策性文件。
如:《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如: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查询账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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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