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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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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适用本细则的规定。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任务,以及管理其他有关事务。第四条 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五条 : .
《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 第六条 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品种权人。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第八条《条例》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九条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员(以下简称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的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视为培育人。 : .
第十条同一个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同时申请品种权的,农业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证据证明自 己是最先完成该新品种的人。逾期不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不足以作为判定依据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农业办公室可 以驳回申请。第十一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品种权申请权或者品种权时,属于职务育种的,需经省 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中央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直接报农业部审批。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品种权申请权 或者品种权的,由其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品种权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由农业部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部可以作出生产、销售等实施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一)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三)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申请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二份。 : .
第十三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农业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申请书,并附具未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农业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四条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条例》实施前首批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的和《条例》实施后新列入植 物新品种保护目录的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品种权所有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 《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第十五条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 (二)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三)以国家名称命名的; (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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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