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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_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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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_ 全文【法规标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发文字号】发改委令财政部令住建部令第 25号【颁布时间】 2015-4-25 【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cfb/zcfbl/201504/ tml 【全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 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 2015 年6月1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15 年4月 25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 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 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 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 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在一定期限内, 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 在一定期限内, 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 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 最长不超过 30 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 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 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 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 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 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 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 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第十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 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 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 可行性分析, 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 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 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 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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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