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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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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经修正的《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审核和发证活动。第三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活动。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第五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要与机构总方针保持一致。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第六条职责、权限和沟通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应明确适当的途径,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 (一)教学人员; (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 (三)招生、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 (四)内部审核员; (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推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所需的资源。最高管理者应在本机构的最高管理层指定 1名管理者代表, 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的管理; (二)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的需求; (三)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第七条教学和培训计划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培训计划符合规定。如直接采用主管机关制定的培训纲要,应对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教学和培训计划的编制应满足船员教育和培训相关国际公约、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要求,充分考虑适用对象、教学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因素,并考虑委托方要求(如有)、以往教学和培训计划执行的效果、船员市场需求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和评审人员应包括具有管理级船员经历的人员,编制和评审活动应由不同人员进行。教学和培训计划活动过程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第八条招生与学员管理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招生、学籍管理、学员日常管理、档案管理、证书发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招生规模符合自身条件和主管机关的规定,学员在健康状况、职业素养等方面符合规定要求。招生和学员管理过程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第九条教学与管理人员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和考核过程进行控制,以达到以下目的: (一)教学与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得到相应的配备、教育和培训,并具有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水平和能力; (二)教学人员取得与所授课程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教学经历和相应的船上任职资历(如适用); (三)新聘或外聘人员及调至新岗位的人员,在就职或上岗前,熟悉岗位职责和要求。人员的配备、培训和考核过程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第十条场地、设施和设备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以下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教材和图书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并保持可用状态。(一)场地、设施和设备的配置、维护保养、使用和管理; (二)消耗品的使用与补充; (三)租用场地、设施和设备的评估与使用; (四)教材和图书资料的计划、选用和管理。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识别由于外部或内部要求的变化而引起的对场地、设施和设备需求的变更,及时补充和更新,以满足船员教育和培训发展的需要。场地、设施和设备的控制过程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第十一条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教学人员的确定、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进度与调课控制、实践性教学的安全保障与节能环保、考试管理等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训练的实施符合相关规定。教学和训练实施过程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第十二条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教学和训练环节的检查、教学和训练质量的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的处置等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训练的秩序和效果。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过程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第十三条质量记录控制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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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