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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发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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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伦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意识, 规范农户互保和农户互保“一证通”贷款业务, 根据《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黑龙江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海伦联社实际情况, 经联社贷审会研究决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第一条申请农户贷款(包括农户保证贷款、农户互保贷款、农场职工联保贷款、农户保证“一证通”贷款、农户互保“一证通”贷款、农场职工联保“一证通”贷款等)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含) 以内,特殊情况下经联社批准后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 65 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二)办理贷款的农户必须是经信用等级评定为 2A级良好户及以上农户; 1A 级农户和 B 及农户不得发放互保及互保“一证通”贷款。“一证通”贷款要与农户事先约定, 信用社有权根据年度内农户家庭资产、负债、用信及信用等级变化等情况, 进行额度修正, 或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收回贷款;“一证通”贷款每次申请提款时,须填写《提 2 款申请书》,并由风险监管员对借款人本人进行影像声记录采集,并监督支付款项。(三)农户保证贷款的担保人必须为 2A或 3A 级农户, 借款人的借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授信额度。(四) 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五)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六) 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 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 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 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 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八)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九) 贷款发放前, 贷款申请人应开立与贷款相关联的个人结算账户(卡), 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十)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条互保“一证通”及互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从事生产经营、个人消费所必要的资金需求,具体用途包括: 3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购买农机具、农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三) 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四) 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五) 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六) 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七)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第二章贷款方式、期限、额度、权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三条贷款方式。(一)互保贷款采取互保形式,一次性签订互保合同, 不能循环使用。(二)互保“一证通”贷款采取签订最高额互保合同, 一次授信三年、循环使用、随贷随用的方式。(三) 红光、海农两家农场的农场职工贷款按贷户实际用款需求情况,采取互保、联保、互保“一证通”、联保“一证通”形式发放。第四条贷款期限、额度、权限。 4 一、贷款期限: 互保“一证通”及互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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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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