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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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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4 〕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 23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企业)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 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是指***制品和用于生产***的民用黑***、烟***、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 与***( 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高***矿井吨煤 30元; (二) 其他井工矿吨煤 15元; (三) 露天矿吨煤 5 元。矿井***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 天然气、煤层气( 地面开采) ,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 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 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 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元; (六) 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元; (七) 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 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元, 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 每年提取 5 万元; 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 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 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2% 提取。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矿山工程为 %; (二)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 (三)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 提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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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