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摘要滥用职权罪在当代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自从于1997年10月1日?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确定这个新的罪名之后,学术界对于本罪在认定方面的相关内容上具有不同的观点。本篇文章对该罪如何认定以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展开。最先阐述的是本罪的概念以及内涵,之后侧重分析的是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方面的内容,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主体,并结合目前学术界在此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见提出笔者的立场。最后主要阐述了与滥用职权罪相关的界分,包括了该罪和工作失误行为的界限,以及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存在的界限。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界限犯罪构成
中图分类号::ADOI: -
一、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述
根据中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法律规定,滥用自己职权,而导致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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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实施主体应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今在我国的现行刑法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无准确描述。
“刑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或者虽未在编但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机关委派到其他地方行使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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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在我国的?刑法?里关于该罪的相关规定中,对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并没有做出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如今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的观点仍存在较大分歧。
学术界对于该罪在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主要具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1〕过失说。有学者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应该是过失,因为,根据刑法总那么对于成心和过失的相关规定来看,法律对于罪过的判断标准根据的是行为人对于他所做出的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害后果的意志和认识进行规定,就滥用职权行为而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该行为毋庸置疑是成心的,然而,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但是却没能够预见到,因此,滥用职权罪的主观上是过失。
〔2〕直接成心说。在这种观点看来,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成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且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态度是积极主动的。
〔3〕成心说,这个主张为刑法学界的通说,在该观点看来,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成心,包括直接成心和间接成心,即行为人明白其行为会带来严重损害的结果,而且对于所引起的严重损害结果的态度为积极。
〔4〕模糊罪过说。该学说看来,关于滥用职权型渎职犯罪应当主张的是严格责任,因此,不用去深究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该为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之所以出现不同观点的原因是由于立法上对其的相关规定有疏漏,在本人看来,该罪的主观方面应该为成心。主要理由如下:
我国是在1997年的?刑法?出台以后,把滥用职权罪从玩忽职守罪的里面独立了出来,目的就在于对这一行为来区分两种主观状态,玩忽职守罪为过失犯罪,增加规定滥用职权罪这个罪名,是为了使该罪作为一种成心犯罪而到达和玩忽职守罪对应的目的,是为了对实践中滥用职权的行为无法可依这一情形的解决。由此可以得出,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成心这一观点遵从了法律规定的原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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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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