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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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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肃工作纪律,深化“庸懒散”专项治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建好班子,带好队伍,进一步树立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经县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必须参加考勤,对于违反考勤制度,无故迟到的,每人次罚款20元。一周内迟到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罚款100元,全年累计无故旷工10天以上,或累计迟到30次以上者,除罚款外,年终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各基层所不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不及时上报考勤结果的,每次对单位罚款100元。县局监察室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考勤结果、请销假情况,一月进行一次汇总、通报和处罚。
第四条 严格落实禁酒令。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场合酗酒;严禁着标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原因严禁驾驶公务用车进入餐饮或娱乐场所;严禁酒后执法。对违反者,第一次每人罚款100元,全系统通报批评;第二次除罚款200元外,同时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一律给予记过处分,有领导职务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凡酒后在我局办公场所及其他公共场合闹事,干扰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停职停薪,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仪表着装规定。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保持仪表端庄,仪容整洁;在执行公务或者参加会议、集体活动时,必须着标志齐全的制服。对穿戴不雅、不按照要求着装、着混装、佩戴标志不规范上岗者,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同时,对所在单位罚款100元。确因工作、办案特殊情况需着便装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到监察室备案。
第六条 严格值班制度。局机关节假日、双休日实行8小时值班,特殊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以县局安排为准)。各工商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如实填写值班记录。各基层所凡是参加县局组织的培训学****全体会议等活动的,要至少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值班。违者,每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1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因无人值班或值班不能尽责造成公共财物被盗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根据事故大小分别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七条 严格落实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对办公场所、值班宿舍不整洁、院内杂草多、厕所脏、办公用品摆放乱、做不到窗明几净的,每发现一次对该单位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八条 加强办公车辆的管理,严格按县局车辆管理的规定派用公务车辆。不准公车私户;严禁公车私用;任何单位不准高价租车办公或集资购车公用。机关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公车的,必须经分管局长批准;工作日晚上,局机关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县局院内,基层所车辆停放在本所或县局院内;节假日、公休日,公务车辆一律停在县局院内,并将车钥匙交办公室统一保管,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办公室进行备案。
办公室、监察审计室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各单位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一次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批评教育;两次的,罚款200元,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除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元外,年终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等次,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九条 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杜绝“长明灯”、工作时间之外开空调、取暖器、电风扇、对外接电等现象,严禁在办公室内同时使用多个取暖或制冷设备,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元,对单位罚款10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加强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各单位要按时保养维修车辆。对不能正常维修停用一月以上的车辆,县局予以收回,重新分配;对车辆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修复的,按照损害程度对单位处以罚款后予以收回。严禁利用***大吃大喝,一经发现,除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消费的费用外,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所消费金额一倍以上的罚款;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严格执行我局《关于严禁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规定》。
第十条 严格限时复命,确保政令畅通。各单位负责人要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上级布置的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及时或落实不到位,对各部门转办的案件不按规定时限办结、上报办理结果的,对单位处予2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00元,进行批评教育;所分管的单位出现两次以上此类情况的,对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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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