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同名1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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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GDHT-150806A
缔约地点:
缔约时间:___ _
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建 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修订
工程名称: 广州大学周转房维修工程
发 包 人: 广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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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人: 广州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条 依据与签订本合同的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公平的基础上,就广州大学周转房维修工程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2、承包人持中标通知书,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发包人财务处;凭财务处出具的该付款凭证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承包人声明
1、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和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及其含义;如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放弃“重大误解”之抗辩。
2、对于本合同的性质属于带资(垫资)合同以及由此可能给本承包人带来资金预期投入已有充分认知和准备,不因工程进展过程的资金压力而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3、鉴于本合同为带资合同,承包人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以及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对于承包人可能发生的与本工程有关联的劳资“欠薪”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以及与材料供应商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将采取充分预防措施,并且及时妥善处理。如果因为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或者施工人员工资从而发生劳资纠纷,或者因拖欠材料款而与材料供应商发生纠纷,或者因承包人管理不当而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事件,并且此类纠纷或事件对发包人的日常工作或教学秩序与安宁造成直接影响,承包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之承担与计算方式为:根据纠纷或事件对发包人的日常工作或生活秩序与安宁造成直接影响的次数(天数),按每次(每天)¥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发包人对该违约金有权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如系发包人拖欠应付工程款原因而造成此类纠纷或事件,则应免除承包人该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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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与本合同有关的术语、名词或措辞,含义均其 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执行――除非有特别说明。
第四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广州大学周转房维修工程
2、工程地点:广州大学 (桂花岗校区、麓湖校区、广园校区)
3、工程内容:详细内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4、工程规模:
5、结构形式: /
6、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
7、资金来源:
第五条 合同工期
1、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
2、从 2015年 8 月 7 日开始施工,至 2015 年 9 月 5 日竣工完成。
3、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部位的名称、范围、计划竣工时间节点工期分别是:按第三十四条约定。
4、合同工程的工期从监理或业主签署同意开工令的时间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第六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
1、承包范围:(1)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相关答疑资料所涵盖的全部工程;(2)发包人指定的有关工程内容或新增项目。
2、承包方式:对前款所列承包范围,实行包工、包料、包施工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金)、包验收、包联动调试、包竣工验收(含竣工图绘制)、包保修维修。
3、漏项、错项或新增加项目的处理
(1)如系招标工程,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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