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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 2015 年第 1 号
【发布日期】2015-04-29
【生效日期】2015-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草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 2015 年第 1 号
2006年 1 月 12 日农业部令第 56 号公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 号、2014 年 4 月 25 日农业部令 2014 年第 3 号、2015 年 4 月 29 日农业部
令 2015 年第 1 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
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
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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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经营活动;
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
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
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
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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