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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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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命题趋势图
★《唐律疏议》★皇权的极端化
唐宋元明清



三国两晋南北朝
清末民国
汉儒家化★封建刑制改革(修律) (宪法)

西周春秋战国
(制礼) (变法) (《法经》) ★由《具法》到《名例律》
一、法律思想
1、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3、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
4、宋代以后“明刑弼教”(朱熹)。
5、清末“中体西用”。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一)周礼
1、基本精神:“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4、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6、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7、契约:买卖契约:质(长券)、剂(短券);借贷契约:傅别;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二)宋代
1、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2、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3、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租、赁、借(对房宅的租赁)、庸、雇(对人畜车马的租赁);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法经》: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狡、城、嬉、徒、金六禁)、具(总则部分)。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4、《曹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5、《晋律》: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6、《北魏律》、《南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以官职折抵徒刑。
7、《北齐律》:12篇;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律首;规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影响最深远的法典。
8、《开皇律》:隋文帝;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以劳役刑为主。
9、《武德律》:唐高祖;唐代首部法典。
10、《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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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追风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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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