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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科学构造.docx物权行为科学构造
物权行为科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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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科学构造
物权行为的科学构造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I日起生效,作为标准物的归属与利用的根本民事法律标准,其无论从制度完善,还是从实务问题的处理等方面均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并非完美无暇,其在内容安排、制度设计、立法技术的使用等方面尚有诸多值得商榷并予以改良之处,本文在此不予以一一列举,但作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在制度设计上不明确成认并选择物权行为理论实在是立法上的一个遗憾。?物权法?仅在第15条针对不动产物权作出如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相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时,该法第23条针对动产物权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两条规定并未能清晰明了地解决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以及物权变动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实务中依然存有未尽之处,因而就这个问题完全有再探讨之必要。
物权行为理论是传统民法理论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根底性理论,在我国也是民法理论中争议颇多、倍受注重的焦点、热点问题,因为该理论系德国法之产物,而德国法学家在实行该理论设计时是以严格的逻辑思维和高度的抽象概括而为技术使用的,但是在我国基于历史文化、法律制度、思维方式、生活****俗等多方面的原因,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化〞或“外乡化〞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以使得学界对该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既成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却又始终未能形成较为科学、统一的定论。以物权行为而为组成局部的法律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典型代表-德国民法智慧的结晶,在我国的民事立法活动中舍弃该理论,实与鲁迅先生所倡之“拿来主义〞不符,不过“拿来〞该理论,却又使民法学界各主其张,争论不休。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作者看来就是未能科学地构建起中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而中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又必须满足三个根本要求,即:
体系内容构建的完整性;逻辑层次设计的严密性;概念界定表述的准确性。作者试图在解决当前物权行为理论当中存有的一些问题的同时,以这三个根本要求为标准,构建科学的中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以此而为中国物权立法之再完善尽微薄之力1.
二、我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及诸问题探讨
在作者看来,别离原那么、抽象原那么〔无因性〕、形式主义原那么既是我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内容构成的组成局部,又是我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逻辑层次法技术设计的结果。虽然这三个原那么并非作者的首创,但是对这三个原那么本身本质规定性的研究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却似有不清之嫌,作者侧重于从法技术设计的角度,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理应是以别离原那么为物权行为理论法技术设计的起点,以抽象原那么为物权行为理论法技术设计的核心,以形式主义原那么为物权行为理论法技术设计的保障这样一个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科学理论体系。
〔一〕别离原那么是物权行为理论法技术设计的起点
别离原那么是对德文“Trennungsprinzip〞的通常翻译,有时也被有些学者称为“独立性〞{1}或者“区分原那么〞{2}.但是有学者认为“Trennungsprinzip〞一词本意是讲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在行为本身和效力方面相互独立,其旨显然不在“区分〞而应在“别离〞,故而应使用“别离原那么〞为宜 {3}.
就物权行为理论体系构成角度来说,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要将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别离,即解决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客观性问题〔此一问题学者以有论述,且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作者将在他文中专门论述该问题〕。只有首先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别离,我们才能进一步探讨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所以,别离原那么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法技术设计的起点。
别离原那么之概念
物权行为科学构造
物权行为科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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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科学构造
就别离原那么的概念来说,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和绝大多数大陆学者无论大家在文字上如何表述,其实质含义是比拟清楚一致的,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别离,独立存有,,台湾学者谢在全先生谈物权行为独立性时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别离,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此谓之物权行为独立性。〞{4}史尚宽先生表述为:“仅为对人的请求关系之债权契约,与直接使生物权变动之物权契约,迥然有别。〞{1}在寇志新教授主编的?民法学?中韩松教授也指出:“物权以合同形式发生变动之场合,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截然分开,各自独立,这种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特性,谓之物权行为的独立性。〞{5}所以,别离原那么可简言之就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别离。王泽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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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