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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七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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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摘要:本章主要讲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需要规定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的订立及相关的知识。
第一节货物的检验
第二节索赔
第三节不可抗力
第四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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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第一节:货物的检验
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我国《商检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英国《1983年货物买卖法》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和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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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上述规定说明,买方有权对自己所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应当指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强制性的,不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结合我国进出口业务来看,通过检验和监管,确定出口商品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内容与买卖和同的规定是否相符;杜绝作假等;贯彻“重合同、守信用”的要求,提高产品的信誉、企业的信用和国家的声誉,同时也保障买方的利益,促进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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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的内容
1、品质检验。主要是对货物的外观、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进行检验。
2、数量和重(质)量检验。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对商品的数量和重(质)量进行检验。
3、包装检验。指对包装的牢固度、完整性进行检验。
4、卫生检验。指对肉类罐头、奶制品、禽蛋及蛋制品、水果等货物进行检验。
5、残损鉴定。指对受损货物的残损部分予以鉴定,分析致残原因及其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影响,估计损失程度,出具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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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由出口国的产地检验人员,或按照合约规定会同买方检验人员于货物在产地或工厂发运前进行检验,卖方承担货物离厂前的责任。在运输途中出现的品质、重量、数量等方面的风险,概由买方负责。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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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运港(地)检验
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装运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重量和数量的最后依据。这称为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
最后依据是指卖方取得商检机构出具的各项检验证书时,就意味着所交货物的品质和重量与合同的规定相符,买方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从而否定了他对货物的复验权。除非买方能证明货到目的地时的变质或短量是由于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条款,或因货物固有的瑕疵,买方可提出复验。
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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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这是指在进口国目的港(地)检验。货到目的港(地)卸离运输工具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商检机构验货并出具品质、重量、数量检验证明作为最后依据。称为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如果发现货物的品质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买方可向其提出索赔或按双方事先的约定处理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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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装运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明,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或托收货款的单据之一,而不作为最后依据。货到目的港(地)后允许买方以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复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重量或数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买方可以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复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并作为索赔的依据。
这种检验办法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且比较公平合理,符合国际贸易的****惯和法律规则,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较为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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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品质
这种做法是以装运港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重量证书为最后依据;以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为最后依据。这称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这种做法多用于大宗商品交易的检验中,以调和买卖双方在检验问题上存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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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三、检验、检疫机构
(一)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1)官方机构: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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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