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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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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二○○九年五月
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6)
第一节建设规模……………………………………………(6)
第二节项目构成……………………………………………(6)
第三章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7)
第四章建设用地指标…………………………………………(8)
第五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9)
第六章校舍建筑标准…………………………………………(17)
附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殊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舍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盲、聋、培智三类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综合类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分别按照所属类别的标准执行,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按三类学校中高限指标执行。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中附设的幼儿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后职业教育的校舍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用地面积,宜根据幼儿园和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另行申报。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抵抗意外突发灾害的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执行“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建设规模
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课程方案、学校规模、校舍建设面积指标确定。
第九条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4人/班。
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第二节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部分构成。
第十二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盲校:设置普通教室、语音教室、地理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小琴房、乐器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
二、聋校:设置普通教室、语训教室、语训小教室、律动教室、美术教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
三、培智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心理疏导个训室、计算机教室、美工教室、家政训练教室、语训教室、劳技教室。
第十三条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风雨操场。盲校应增设视力检测室,聋校应增设听力检测室、耳模制作室,培智学校应增设感觉统合训练室。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及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贮藏室、电木工修理间、传达值宿室等。
第十五条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教师单身宿舍、食堂、浴室、锅炉房、杂物贮藏室、厕所等。
第三章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十六条学校布局。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宜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的城市。
第十七条校址选择: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三、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八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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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