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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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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doc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0号【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20611 【实施日期】 19920611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 以下统称劳动) 中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女职工。本办法所称女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劳动的女性人员。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劳动。第五条从事下列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劳动;不能调离的,应给休假两天,按出勤计算: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高空作业; (三)低于五摄氏度的低温作业; (四)冷水作业; (五)野外或流动作业。第六条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下列劳动之一的, 应将其暂时调离作业岗位,安排其他适当劳动: (一)铅的冶炼、浇铸或铅粉生产的; (二)纯苯的生产、回收或***的生产、蒸馏、回收的; (三)镉的生产或二硫化碳的生产的; (四) 超过卫生保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的; (五) 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 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的。第七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按出勤计算。怀孕七个月以上( 含七个月) 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 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 经本人申请, 单位批准后, 可休产前假六十天, 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 含人工流产)的, 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 三个月以上( 含三个月) 至四个月的, 产假三十天; (三) 四个月以上( 含四个月) 至七个月的, 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产假九十天。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后, 可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工作量。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周岁后, 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 可延长哺乳期, 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 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女职工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 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 有二十名以上幼儿的单位应设托儿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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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