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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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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反改革案例四: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君主专制反较改革之前更盛“剿抚并用”,是传统帝国惯用的政治手段,清廷在 1908 年也不例外。在上述一系列针对民意的的严厉***之外, 1908 年8 月,朝廷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九年筹备立宪清单》,希望以此安抚民意,缓和压力。但也恰恰是这份《钦定宪法大纲》,彻底暴露了清廷心目中的“立宪”是个什么样子。《大纲》全文不长,照录于此: 钦定宪法大纲(1908 年) 君上大权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一、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一、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一、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一、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 议院不得干预。一、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 皆非议院所得干预。一、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 不付议院议决。一、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一、爵赏及思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一、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 两权分立, 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一、在议院闲会时, 遇有紧急之事, 得发代法律之诏令, 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一、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 议院不得置议。一、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 议院不得干预。附:臣民权利义务( 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臣民中有舍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一、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一、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一、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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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