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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与典型案例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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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四) 基本要求(1 )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2) 实定化, 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 明确化, 即刑法文字清晰, 意思确切, 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 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在这期间, 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 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转变。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变通的原则, 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三)基本内容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 其基本内容是:(1 )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 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2) 绝对禁止适用****惯法, 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 不允许通过适用****惯法定罪。(3) 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 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 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法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 其基本内容是:(1) 在定罪的根据上, 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 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 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 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 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 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2) 在刑法的渊源上, 允许****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 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 必须借助****惯法加以说明时****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3 )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 则可以适用新法。(4) 在刑罚的种类上, 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 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 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 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峻的挑战, 代之而起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四) 理论基础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 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 而且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1) 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一种分权学说,是近代西方最重要的政治理论之一。三权分立的最早指出,可以追溯到英国哲学家洛克。为了防止封建贵族实行专制统治,洛克提出了分权原则。洛克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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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