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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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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 4年5月29 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 4年9月17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4 年 10月 18 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7 号公布自 2004 年 1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 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 发挥河道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 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 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第三条本市河道管理, 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 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 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 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镇(乡) 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 负责镇(乡) 管河道的管理。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 经依法批准, 城市管理( 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 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规划、发展计划、农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确定,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市)、区管理河道和镇(乡) 管理河道的确定, 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 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部门应当负责落实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河道整治的投入,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 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对于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整治第九条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确保行洪排涝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所需要的河网水面率。涉及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条市直接管理河道的专业规划,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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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