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政策解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享核心分享核心☆政策解读☆实际案例★落户政策简介分享与互动分享核心分享核心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9 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 2012 年4月 18日国务院第 20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1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 2012 年4月 28 日公布施行, 1988 年7月 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以前规定的不同一是扩大了适应范围, 在原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之外特别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以前规定的不同二是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 一是将禁忌劳动范围纳入的《特别规定》放在附录中加以列示,把原来的 90 年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由部办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二是从实际出发对禁忌劳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一是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保护,扩大了其禁忌从事的范围;二是与《劳动法》接轨,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的范围。三是为促进妇女就业,缩小了经期禁忌劳动范围,有利于女性就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以前规定的不同三是规范了产假待遇。主要的调整有三个:一个是大家最关注的由 90 天延长到 98 天。第二个是参照劳动部原来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通知标准, 将女职工流产产假纳入《特别规定》予以明确。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 6周) 产假。三是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生育或者是流产期间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出规定,明确了支付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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