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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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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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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县出差〔下乡〕: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省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县〔市〕交通费
第十八条 县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县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县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下乡出差每人每天按30元标准包干使用;县外省出差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包干使用。使用公车出差人员不另行补助市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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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县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局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时间三天以,凭?红安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差旅费审批单?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交通费;出差时间超过一天,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交通费。
第七章 监视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展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展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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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承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视。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展监视检查。主要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承受违反规定用***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承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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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方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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