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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docx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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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220**********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220**********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释义的医院 (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 “意
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
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单号;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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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