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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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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税法第七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七章个人所得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应当对来自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的收入纳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居住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
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历1月1号至12月31号),一次出境不超过30天或累计出境不超过90天。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为非居民纳税人。即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为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
(二)生产、经营所得,为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
(三)劳务报酬所得,为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
(四)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坐落地;动产转让所得,为实现转让的地点。
(五)财产租赁所得,为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
(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特许权的使用地。
四、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及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动所得)。
以下补贴和津贴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每月收入减2000元的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下人员可以减除附加费用2800元。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它人员。
15375
45
超过100000元部分
9
10375
40
8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
8
6375
35
60000元至80000元之间的部分
7
3375
30
40000元至60000元之间的部分
6
1375
25
20000元至40000元之间的部分
5
375
20
5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部分
4
125
15
2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
3
25
10
500元至2000元之间的部分
2
0
5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1
速算扣除数(元)
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年终奖的计算方法:
将年终奖除以12计算每月平均奖金,以此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应先将年终奖减去该月“费用扣除标准和当月工资的差额”)
应纳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应纳税额=(年终奖-费用扣除标准与当月工资薪金的差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计税方法
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全年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4)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
(5)其它个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取得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注: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50
3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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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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