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的特征通过对邓正来老师翻译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不完全阅读,对于法律概念的特征、存在意义都有一些浅薄的认识。在本书中法律概念被看做是用来以一种简略的方式辨识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的工作性工具。法律概念的形成是为了完成法律的基本作用——使人们为数众多、种类纷繁、各不相同的行为与关系达到某种合理程度的秩序, 并颁布一些适用于某些应予限制的行为的规则或标准。它为统一调整或处理相同或基本相似的现象奠定了基础。由于法律概念是人类语言的产物而非自然客体的产物,所以法律概念与它所指的法律对象间的关系并不简简单单的一一对应或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用凯恩斯的一句话来说就是“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语词要多得多。”所以法律概念的第一个特征就是抽象概括性。说法律概念与法律对象不是一一对应的这个问题相对好理解,就是说,比如对于“山”这一术语我们对于它的理解就是显然高于地球表面的大堆石块和泥土,我们并不会因为每座山的不同将其在概念上加以区分。然而,对于说法律概念与法律对象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我觉得相对难理解一些,在此加以解释,如“侵权行为”这一法律概念,显而易见,把自己的东西在她人不允许的情况下扔在其房屋之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范围,那我们是不是可以也将违背土地所有人的意志在其土地上空实施人工降雨也是为一种侵权行为呢?所以这种看似相似两种行为并不都包含在同一法律概念中。故而,法律概念是抽取被描述对象必须具备的特征,舍弃其不重要的性质而形成的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概念。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不可少的工具,是一种认识过程中的工具。首先,只有借助法律概念立法者才能制定处理发文件,其次,立法者才能对事物进行法律分析,做出司法判断,最后,民众才能认识法律,法学研究者才能描述、评价、改进法律。因此法律概念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其第二个特征意义规范性。法官卡多佐曾说过“当概念被视为真实存在并已全然无视后果的方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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