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
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
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地址;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成分;
质量合格标记;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
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质量合格标记;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
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或15ml的);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质量合格标记;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
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企业地址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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