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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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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40820( 颁布时间) 20041001( 实施时间) 20080901( 失效时间)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169 号( 文号) 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于 2004 年6月 30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10月1 日起施行。二○○四年八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建设、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本办法所称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低廉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 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 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核减租金, 使其按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 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实物配租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第六条实物配租房源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收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旧住房; (二)兴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三) 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或空置经济适用住房中选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第七条新建的实物配租房源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应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给予优惠; 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实物配租房源, 以及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 (一) 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 6 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 5 年; (三) 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 6 平方米。符合前款(一)至(二) 项条件, 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租金核减。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不超过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60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构成。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廉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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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