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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死刑案件中刑辩律师的作为研究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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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试论死刑案件中刑辩律师的作为
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刑罚。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的价值至高无上,没有任何价值能与生命的价值比较高低。死刑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旦执行了死刑,则人死不能复生,没有任何办法可以挽救。正是由于死刑具有上述特点,因此多少年来,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支持废除死刑的,有赞成保留死刑的。关于死刑的存
废问题,笔者赞成最终废除死刑。但对中国来说,废除死刑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目前,由于人们的传统观念、经济发展水平、文明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的观念根深蒂固,立即废除死刑还做不到,许多群众还接受不了。如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被改判死缓后,舆论一片哗然,群情激愤,有人提出“罪孳深重如刘涌者都可以不死,死刑还留给谁用”的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改判刘涌死刑并已执行。河南平舆县黄勇杀人案,黄勇杀了17个青少年,对这样的罪犯如不判处死刑,不但被害人家属不答应,恐怕社会公众也不答应。浙江“科技精英”徐建平杀妻分尸案,徐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上诉后,曾有200多名科技界人士上书呼吁留徐建平一命,因为徐是科技精英,在被羁押期间有多项专利成果问世。但最终徐建平还是被二审法院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上述几例都说明,在目前的中国,完全废除死刑还做不到,只能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就目前来说,笔者认为对非暴力犯罪可以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中关于死刑的规定比较多,有六七十种犯罪规定了死刑,如杀人、抢劫、强奸、贪污、受贿、走私、贩毒、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死刑,而死刑又具有最严厉性、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因而在死刑案件中,司法机关的责任非常重大,关乎生杀予夺,律师的责任也同样非常重大。
律师应该怎么做?笔者认为,在死刑案件中,律师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熟悉实体法律,熟练掌握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实质要件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而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条件也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犯罪的时间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都不能适用死刑。自首和立功也是能否适用死刑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死刑案件中的刑辩律师一定要对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予以高度重视。
死刑分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两种,二者虽然都称为死刑,但一生一死,天壤之别。因为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就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作为死刑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一定要熟悉刑事法律,深刻理解、熟悉掌握并运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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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追风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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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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