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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据法定分类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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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据法定分类之研究
 
 
龚晓琳
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来规定证据的分类,而是将证据分类散落在各诉讼法中予以规定虽然各诉讼制度所肩负的诉讼任务和使命有所不同,但对于诉讼证据的分类则大同小异,基本一致。我国将法定证据 
 
我国证据法定分类之研究
 
 
龚晓琳
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来规定证据的分类,而是将证据分类散落在各诉讼法中予以规定虽然各诉讼制度所肩负的诉讼任务和使命有所不同,但对于诉讼证据的分类则大同小异,基本一致。我国将法定证据划分为七类,这七类证据的概念表述在三大诉讼法中基本一致,仅仅是因为各种诉讼程序中,人们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称谓方式不一样,才导致了他们某些方面的差异,但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
一、我国证据的法定分类
迄今为止,我国证据法学界对证据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可以分为“事实说”和“反事实说”,在笔者看来,证据不应该被仅仅界定为一种 “证据材料”,而应该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而相对于此“事实说”则更显优势,关键在于如何去定义并理解这个“事实”,目前“信息说”说是目前得到许多学者支持的观点,也是笔者認为的目前对于证据概念的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学说。信息说主张,“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任何信息——由证人证言、文字材料、实物对象或者任何可以呈现于感官的东西组成,用于证明一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我国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借鉴前苏联构建完成的,证据制度亦是如此,仅仅规定了几种具体的证据类型,这种制度的构建,对于证据类型明确而规范的罗列,非常便于人们对证据的理解和实际把握。最初对于我国的法律建设以及指导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通过证据类型的具体规定,对于我国这个法律制度一穷二白的国家来说,可以使人们很明确清晰的理解和界定证据的类型,从而使人们可以明确的使用各种证据来指导自己对其的收集和使用,节省了大量的资源。同时对于我国司法部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也提供了明确的体系和指导,从而对认定案件的事实也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益。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审判程序日益精细化、标准化,这对我国程序法律规范的建设已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虽然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证据法定形式的范围,但是依然是承袭了以往的立法思路,对证据种类做了严格的限定。而在我国证据法学研究,有关证据法定种类的研究既不系统又没有形成富有影响力的学说
二、我国证据法定分类之反思
如前文所述,我国证据法分类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呈现封闭性,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很多被频繁使用的证据无法被纳入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才具有证据能力,才可以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使得那些在这些法定证据种类之外的材料,被排除于证据之外,些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使用的证据形式如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抓捕经过等在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无法在诉讼实践中得到有效和充分的利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法院以“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为由,将上述这些材料排除于法庭之外。换言之,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法定种类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处于被搁置、被规避和被架空的境地,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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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