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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招标投标条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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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招标投标条例
1、原条例有六十五条,新条例五十六条。均有七章。
2、新条例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进一步予以了明确。
3、新条例对原条例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合并,在国家《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中有的内容未作罗列,同时也增加了部分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 (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人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或采购货物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的分包工程或货物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在原条例第九条中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原条例第六条中明确且规定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的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属于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 (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原条例
新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新增)
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 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原条例
新条例
第八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 (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 (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 (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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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