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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财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财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作者:肖太寿 2012-10-2
在实践当中,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包括两方面的费用,一种是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基于以上分析,对于商场向供应方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案例]
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2011年11月份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
[涉税分析]
(1)商场对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
2011年11月末依据取得的供应方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做进项税额转出申报。
(2)供应商对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
2011年11月31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凭此红字发票进行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3、实物返利的财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商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基于此规定,供应商的实物返利也应作如下处理:一是实物的视同销售,二是完成利润返还。完成利润返还与现金返还的处理一致,而返利实物的视同销售是要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也就是说,供应商在实物返利时,要同时确认价格折让引起的前期已确认收入、销项税额的减少,以及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引起本期收入、销项税额的增加。而在如何开具发票的处理上,也会直接体现为两份发票,一是折让的红字发票,二是视同销售的蓝字发票。
[案例]
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2011年11月份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
(1)商场对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
2011年11月31日,,取得供应方红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票1”),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取得实物返利的增值税蓝字发票(以下简称“票2”)抵扣联,按正常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处理:
借:库存商品——平销返利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票2)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票1)。
票1对应的进项税额,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票2对应的进项税额则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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