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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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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
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现发布《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
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现发布《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刘淇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

第一条 为创造清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以及在本市短暂停留和过往的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地丢弃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和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随地丢弃塑料袋、塑料包装物或者其他包装物;
(四)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物;
(五)随地丢弃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四条 违反前条规定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擦净所污染的地面或者清除废弃物,并处 50 元罚款。
违反前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
定》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罚。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制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的,依
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 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所。
本规定中的公共场所包括街道、广场、公园、居住小区和旅游景区、景点以及商店、市场、饭店、医院、体育馆(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车站、飞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 1990 年 8 月 3 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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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