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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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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 平安生产监督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要坚持原那么、爱岗敬业、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要熟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
〔三〕应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并按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平安生产监督培训并通过考核。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各级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可聘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从事平安生产监督工作。
第十条 平安生产监督机构不得聘用与被监督工程工程有利益关系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制造等单位的人员。
第三章 机 构 职 责
第十一条 本省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
第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对本省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资格初审或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 省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广东省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

〔二〕对本省各级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实施省属水利建设工程的平安生产监督工作;
〔四〕参与重大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推广平安生产的先进技术、先进经验;组织全省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经验交流。
第十四条 地市级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广东省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工作;
〔三〕参与本辖区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指导下一级的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协助与配合省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的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工作;
〔五〕组织交流本辖区的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工作经验;掌握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情况,定期向省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报告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情况;
〔六〕及时向省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的重大问题及重大平安事故。;
〔七〕完成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工作。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广东省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
〔二〕协助与配合上级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工作;
〔四〕参与本辖区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组织交流辖区的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经验;掌握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情况,定期向上级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情况情况;及时向上级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辖区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的重大问题及重大平安事故。
〔六〕完成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工作。
第四章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方式主要以巡回检查、评价、备案等方式进行;新建大型枢纽工程可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置平安监督工程站〔组〕。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工作,是从该工程开工前平安生产监督手续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
第十八条 工程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关的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平安生产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注册表?一式4四份,其中平安监督机构二两份、工程法人一份,一份随开工报告报开工审批机关。
工程法人申报平安监督时需提交〔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
〔一〕经批准的工程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报告文件和审批文件;
〔二〕工程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三〕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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