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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人格权论纲.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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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人格权论纲
摘要:商主体作为法律主体也享有各类人格权,但是这种人格权却明显超出了传统民法人格权理论,处于一种理论体系上无从归属的为难境界。于是,有了从各类角度与立场动身的形形色色的判定。可是,若是从人格权与民商事主体间,从而解决了这种包括
着明显营利色彩的衍生于人格权的权利属性问题。 但是,从本质上说,这种商事人格权的提法只是使问题回归于人格权内部罢了,若是说,
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商品化利用问题尚能依此说明的话,关于商主体关于其具有明显而直接的财产属性的人格权,何以包容于否定财产属性的人格权中,那么难以做出令人信服的说明。因此,这种成立在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传统人格权框架内的商事人格权理论仍然具有不可克服的逻辑矛盾。
事实上,若是咱们从商法的视角动身,就会发觉,正如一样民事
主体必然要具有维系其生命的人格权,商主体要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
而存在,也必然要以维系其法律人格的人格权为前提。基于概念上的
严谨性考虑,咱们以为能够将商主体所专有的人格权称为商事人格权。
至于上文所述“商事人格权”的提法,那么因其具有不可克服的逻辑
矛盾,并混淆了一样民事主体人格权与商主体人格权的本质区别,咱
们以为并非可取。限定于商主体专成心义上的商事人格权理论的提出,
那么不仅给予了商主体以作为私法主体所不可或缺的独立的人格权,
还使得商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直接财产属性的人格权的法律属性问题得
以解决:不属于财产权,不属于知识产权,也不属于兼具人格权与财
产权属性的复合性权利,而是作为商主体存在基础的独立的人格权。
应该说,这种理论具有极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但由于大陆法系各国
都未对此作出立法与司法上的认定, 在理论上也没能予以必要的关注,
使其缺少了立法例、司法判例与学术研究功效的支撑。为使商主体所
享有的人格权的法律属性得以明朗,更为使作为商法核心的商主体理论体系得以完善,咱们愿在此就商事人格权问题做一些初步探讨。
二、商事人格权界说
(一)商事人格权内涵界定
“人格是法律上一个最为抽象的概念” 。[11] 关于人格的含义理论上有多种明白得,在法律上亦具多重意义: [12] 第一种含义是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与主体、权利主体、法律主体、民商事主体等概念相同;第二种含义是指作为民商事主体
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概念相同;第三种含义是指一种受法律爱惜的利益,又称人格利益,是指人格权的标的。据此,能够清楚地看出,别离在商事法律人格与商事人格权中利用的“人格”概念,其含义并非一致:前者系就商主体而言,后者那么系从商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之客体 - 人格利益而言。
“人格权与吾人一辈子存有不可分离之关系” ,[13] 可见人格权既为民事主体所必需,也以民事主体为其存在前提。因此,关于作为特殊形态的民事主体的商主体来讲,商事人格权既为其所不可缺少者,同时,商事人格权又必需以商事法律人格为其存在前提。据此,并非所有人都能享有商事人格权,只有商事法律人格者,即商主体才能享
有。基于此,自然人人格利益商品化利用所产生的商品化权,因其主
体的纯粹自然人属性,也确实是说未能通过履行相关手续成为商主体,
不能归入商事人格权范围。有人以为,受民法商事化的阻碍,民事主
体与商事主体严格的身份界限的消失,民事权利开始具有更多的营利
色彩这一商事权利属性,体此刻人格权上确实是一般的人格权向商事
人格权的进展,能够称之为人格权的商事化。并进一步将这种商事化
了的人格权称为商事人格权。 [14] 很明显,这种观点未能正确明白得
商主体的内涵,并以权利的营利性作为商事权利的判定标准。可是,
若是咱们认真分析一下,就会发觉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权利必然归
属于必然主体,必然性质的权利也必然归属于必然性质的主体。商主
体作为特殊形态的民事主体,能够享有一样民事主体的许多权利,但
一样民事主体那么不能享有专属于商主体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对商
主体与一样民事主体的关系做一个简单界定。提出“民事主体与商事
主体严格的身份界限的消失”命题的学者的本来观点应是,在现代社
会,每一个人都不可幸免地要参加市场交易活动,随时都可能从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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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