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陈双全、钱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陈双全、钱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XXX法院
案  号: (2020)云07民终XXX号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XX日
云南省丽江市XXX法院
民事判又为答辩人支付了18名民工的工资共487381元的事实。上诉人将其自己用工所产生的人工工资计算为答辩人应承担的人工工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由于答辩人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原审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古城区国业城乡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充分证据,对原审不让二原审被告承担责任的判决表示服从。综上所述,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古城区国业城乡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二审中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钱胜、冯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古城区国业城乡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古城区国业城乡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系丽江市古城区金虹山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工程的发包方,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系上述工程的承包方,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被告陈双全,2019年8月2日,被告陈双全与原告冯磊、钱胜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陈双全将丽江市古城区金虹山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工程一号楼、二十号楼主体结构木工支模板及拆模工程发包给二原告,二原告采取包人工及木工辅材的方式进行施工,承包单价按照模板沾灰面积35元每平方米计算,该合同并就付款方式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双方确认,二原告于2019年6月2日进场施工,于2019年10月24日离场;在原告施工期间,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510000元,2019年10月22日,双方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总面积为55715平方米,2019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退场协议》,该协议确定,原告退场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二原告现已将1号楼、20号楼现场工人及木工辅材移交给被告,被告材料款已付清,在扣除民工工资后(由被告代发民工工资),剩余工程款为438417元。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后期剔打爆模工程由被告接手,在总工程款中扣除。原告确认,涉及案外人杨某点工的工资1700元未付,证人杨某确认该款项已由被告支付,不再向原告主张。对于后期剔打爆模工程产生的38420元,被告主张已支付给了案外人张禄,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另查明,被告古城区国业城乡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其与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现已根据工程进度全部付清,被告古城区国业城乡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拖欠相关工程进度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冯磊、钱胜与被告陈双全于2019年8月2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退场协议》确定,在扣除民工工资后(由被告代发民工工资),剩余工程款为438417元,被告主张原告在结算过程中,原告未如实向被告提供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导致后期被告向相关工人支付了487381元,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上述工人工资系被告超额支付,根据其与原告签

陈双全、钱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3321568027
  • 文件大小16 KB
  • 时间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