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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贸易合同形式简析(合同示范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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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贸易合同形式简析(合
同示范文本)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会被所有的法律体系采纳,但会得到很多法律体系的认可。
它似乎特别适合国际贸易关系,这主要是得益于各种现代化的通讯
方式,很多交易能非常迅速地进行,并且无纸化。从贸易便利的角
度而言,单一的书面合同形式原则由于繁琐而不利于当事人的市场
交易的及时性;从各国司法的角度而言本条的第一句考虑了这样一
个事实,即一些法律体系把形式要求看作实质要件,而其他的法律
体系则仅将之作为证明文件。本条第二句旨在进一步表明:当采用
形式自由的原则时,就意味着口头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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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
当然,这也要求法官在司法技术上的把握。

由于《通则》第 1。4 规定:“通则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根据有关
国际私法原则而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论这些强制性规则
是国家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因此,形式自由的原则可以被适
用法的强制性规定所取代,因此在商事活动中这种合同形式的自由
并不是绝对的。

由于合同法中契约自由以及意思自治的原则,《通则》也规定了当事
人自己可以商定合同订立、修改或终止的特殊形式[2]。因此就国际
商事活动而言,大部分的合同应适用无形式要求原则,但这一规定
并不是绝对的。
再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角度来看,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不是
一定要用书面形式这有不同的立法例。在英国,无论国际或国内的
货物买卖合同,都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还可采
用部分书面部分口头的形式[3]。而在美国,则主张用书面形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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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
对于口头形式并非完全无效,只是交易金额在 500 美元以上的买卖
合同,如果没有书面证明,在诉讼中法院将不以强制执行[4]。《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完全从英国立法例,第十一条规定: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
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在
旧的《涉外合同法》中规定了国际货物的买卖必须要具备书面形式,
因此,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第 11 条做了保留。但是 1999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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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