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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及仓单质押专题讲座.ppt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4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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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及仓单质押专题讲座
第1页,本讲稿共45页
案例分析
某中小型加工企业,有大量的原材料及成品库存,其物流服务委托一家第三方物流公司管理,目前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请您从加工企业及物流公司或其他角度分析有什么建议或思路?
保的财产。
第9页,本讲稿共45页
(二)抵押的特点
抵押是一种担保形式,除了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点外,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点,也意味着抵押在经济生活中直到其他担保方式不能起到的作用。
1、抵押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抵押合同,与其他担保形式相比,必须采用单独的书面形式是抵押担保的基本特点。与其他担保种类项比较可以看出,保证担保形式可以单独的合同形式确定债权人与担保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在主债合同里以条款的形式确定债权人与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留置担保一般由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所自然形成,一般不需要签订单独的(留置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可以直接以质押物表达担保的意思和实现担保,所以也可不用签订单独的(质押担保)合同;定金担保形式一般体现在主合同里,是主合同的一个条款而已,不需单独的(定金担保)合同,只有抵押担保的成立须以书面合同为前提条件。
第10页,本讲稿共45页
2、抵押是一种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只是抵押人以自己的财产或第三个的财产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担保,其意义在于一旦抵押人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就可以抵押物的价值弥补自己的合同财产损失,从而保证了抵押权人的合同利益和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合同设置了抵押关系可以解除抵押权人先履行合同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经济活动的成交。
在以往抵押包括将抵押物放置在抵押权人手里和将抵押物的财产证书放置在抵押权人的手里两种方式,现行的《担保法》将这两种方式分成抵押和质押两种担保形式,抵押只是将财产证书或复印件交付给抵押权人(重要的抵押须经依法登记始得生效),不需要将抵押物同时交付,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抵押人可以继续利用抵押财产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使一个财产既发挥担保的作用,又能继续为自己所用,让有限的财产产生更大的财产效益。这是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异曲同工的效用,也是这两种担保形式与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在财产占有和效应上的明显区别。
第11页,本讲稿共45页
3、抵押是一种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先履行义务方)往往对对方能否按合同履行义务产生疑虑,如果自己先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方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义务,就会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可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一份独立的抵押合同,在合同中须注明此抵押物完全是为了防止抵押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有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依法处分。这就表明抵押既是一种担保债权法律关系,又是一种物权法律关系,它以一种债权的形式存在,又以一种物权的内容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所以,抵押行为是与主债权利不可分离的一个辅助行为,是一种从属性质的担保方式。抵押合同作为一个从合同,当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当然随之无效;当主合同履行完毕时,抵押合同也随之自然终止。只有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才履行抵押合同,而履行的金额仅限于主合同中抵押权人的财产损失的金额。
第12页,本讲稿共45页
4、抵押登记制度保障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可能。在交易中后履行义务方提供抵押担保,可以解除先履行义务方的疑虑。抵押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抵押物,实际上也存在着将该抵押物再次抵押的机会,当抵押人有其他的经济交易活动需要提供担保时,他可将该抵押物充作另一起交易的担保。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抵押人最终不能履行抵押担保所涉及的义务时,不止一个抵押权人和其他没有抵押权的债权人都可向抵押人(债务人)追偿,而抵押权人由于享有处置抵押物的权利,就可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如果一个抵押物有二个以上的抵押权人时,各抵押权人按照登记顺序的先后受偿,先登记的先受偿,后登记的抵押权人即使先签订抵押合同,也要排在先登记的抵押权人的后面,待前面的抵押权人受偿完毕抵押物财产价值有剩余的,才能接着受偿,如果抵押财产不足的,后登记者的抵押权即告丧失。
第13页,本讲稿共45页
5、抵押是一种相对独立于产权人的财产保障。抵押的目的在于对一定的债权作担保,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则以抵押的财产变卖后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因此,抵押的财产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得因其他任何情况而丧失或者减少赔偿的功能,为此抵押制度中设置了一种登记制度,抵押权人通过对抵押财产的登记表明自己的担保权利,并且表明自己的担保权利名列在没有登记和登记在后的权利主体之前。《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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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