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理 论 与 实 务 法制博览 2021 年 9 月 下 • 85 •
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担保责任证度的立法规定,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对
于保证人自身利益的维护。本金最高额数主要是 于最高保证制度的立法,根本思想就是为了能够
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规定 为未来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或是为连续发生的
只有明确数额的本金才属于最高限额的范围,而 债务提供保证。与此同时,为了能够减少保证人
对于本金以外不确定的利息以及违约金等费用, 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不确定因素,以及财务
则还属于保证原本的担保范围之内。由此可见,本 风险,很多国家也会在立法中规定最高额度的担
金最高额说这种说法,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 保金额,以及担保的期限,或者赋予保证人解除合
更加完整的保护,而对于保证人来说,最终所承担 同的权利,从而有效地降低保证人承担的财务风
的数额可能会超过最高限额的范围,承担担保责 险,使得法律能够在债权人以及保证人的利益之
任也没有明确的决定。 间达到一定的平衡[1]。
目前我国的民法理论大多数都认同债权最高 在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法规在近年来得到了
额说,但是债权最高额说这种观点,虽然说可以明 不断的完善。在 1995 年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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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第一次允许了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可以协议 够有效地提升保证人的个人信用度,有利于促进
最高债权额,并且还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内连续发 交易的完成[4]。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本金最高额
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是某项商品交易所签订相应 的保障约定中,所涉及的不确定因素,例如利息以
的保证合同。但是这种保证形式就相当于是我们 及违约金与保证人履行自身职责的表现成反比关
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最高额保证始终缺乏 系。如果保证人能够及时履行自身责任义务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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