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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家电再生利用法 实施述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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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_家电再生利用法_实施述评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
——2010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 ·哈尔滨)论文集

日本《家电再生利用法》实施述评∗
界定:
1、制造商的义务
制造商必须设立指定收集场所,接收自己生产的废弃对象产品,并承担再生利用义务:(1)拆
除部件和材料后将其作为新产品的部件和材料再利用(再商品化);(2)将前项再商品化剩余的部
件和材料作为燃料利用;(3)回收空调和冰箱里的***利昂或者代替***利昂等制冷剂。《施行令》
要求这四类产品的再商品化率(再商品化的重量占废旧家电的重量之比)必须达到一定标准:电视
机为 55%,洗衣机、冰箱为 50%,空调为 60%。2009 年 4 月 1 日起提高了标准:洗衣机及干衣机

∗本文受到汕头大学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编号:SR09013)和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计划项目(编号:
wym09034)的资助。
中 国 法 学 会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963
China Law Society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Law, CLS-AERL2010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为 65%,冰箱为 60%,空调为 70%;显像管电视机仍为 55%(液晶电视机为 50%)。
2、零售商的义务
零售商应当接收消费者送交的两类废弃对象产品:(1)以往自己销售的对象产品;(2)目前
有同类产品出售的对象产品。除作为二手货再使用外,零售商必须将接收的废弃对象产品运输至生
产者的指定收集场所或者移交给指定法人1。
3、消费者的义务
消费者在废弃对象产品时,必须支付收集、运输以及再生利用的费用,按照制造商最初公布的
标准,每台空调的再生利用费用为 3500 日元,电视为 2700 日元,冰箱为 4600 日元,洗衣机为 2400
日元,期间经历了两次下调(后述)。收集、运输的费用则由各零售商自行设定。如果消费者不按
照法规将废旧家电交回,并私自进行丢弃、掩埋等处理,则构成“非法丢弃”行为,将按照《废弃物
处理法》处以 5 年以下的徒刑或者 1000 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4、中央政府的职责
中央政府的职责是提供再生利用的必要情报,加强国民对对象产品回收和再商品化的认识,采
取要求国民共同努力的必要措施,以及对实施不当行为的企业施以警告、命令、处罚等强制措施。
5、地方政府2的职责
地方政府的职责是以国家的政策为依据,采取措施,促进对象产品的回收和再商品化,包括对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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