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
流转集体建立用地除了造成新的利益集团,别无用处
吴秋菊 发布时间:2013-09-04 来源:师大学学报 字体: 大 | 中 | 小
农村集体建立用地自由流转或者说集体建立用地直接入市的改革必然重新塑造土集体建立用地“在市场集中的作用下,自由地在各部门间流转,以实现其最有配置,取得最正确经济效益〞。
公平论的观点认为,在当前仅由国家掌控土地一级市场而集体建立用地限制流转的体制下,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这种不公平对待既表现在征地拆迁中对农民的补偿过低的问题上,还表现在集体建立用地不能自由流转导致的小产权房不能合法化的问题上。既然集体建立用地的限制流转成为了征地拆迁矛盾突出等土地问题的原因所在,则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也就比拟清晰了,即“把土地非农化的极差收益更多地留在村集体和农民手中,使农民一次性获得土地补偿变成长期、稳定的收益,让农民得以凭借土地权利参与到工业化、城市化之中,实现了政府、用地企业、村集体和农民的共赢,农民也分享到了城市建立和经济开展的成果。〞
诱致型制度变迁的观点看到了在国家法律对集体建立用地的流转进展了限制规定的当下,实践中宅基地的流转、宅基地交易却频繁发生,这被称为是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隐形市场。这种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隐形市场又进一步引发更多的土地问题,一方面是隐形交易市场由于不能受到法律的调控而产生了大量的产权纠纷,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不能够进展市场化的交易而导致其在交易中只能进展“简单的本钱估价〞,这样“农民宅基地及房屋的真实交易价值就肯定会被低估〞,从而造成对农民财产利益的损害。由于宅基地隐形市场的普遍存在,而在宅基地管理上“采取疏导方式而非强堵手段〞被认为是明智的选择,也就是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隐形市场的存在说明了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制度需求,这被称之为“诱致型制度变迁〞。
-
z.
〔三〕少数派的观点:对集体建立用地自由流转持否认态度
虽然主流的研究结论都是主集体建立用地自由流转,但是也有少数学者从多个角度对土地制度及中国当前的土地问题进展分析之后,并不认为集体建立用地自由流转将成为解决中国土地问题的有效路径。
土地开展权的视角。柏峰通过对土地开展权的研究说明:土地开展增益主要源于外力,是全体社会群众努力的结果,具体地块的开展增益与国家开展战略、城市规划、非农用地供给政策、城市化速度等因素密切相关。我国当前的土地法律制度虽未严明土地开展权,但实质上实施的是土地开展权国有模式,这种模式能够防止少数人独享土地开展增益。
土地资源属性的视角。俊的研究说明,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其上存在着资源与财产的双重属性,土地的财产属性追求的是经济效率价值目标,而土地的资源属性则蕴含着人类的生存保障等社会公平价值理念的追求。“对土地的私人所有权给予不合理的严格法律保护,会导致将本来属于社会全体成员乃至未来社会成员应当分享的土地资源利益被垄断控制在具有优势地位的私人土地所有权人的手中。〞所以,他主“应当将土地中隐藏的相当大的那一局部来源于土地资源的利益剥离出来,通过建立一项土地资源利益的社会返还制度,让土地权利人将占有的非劳动产生的利益返还给社会,有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而这项制度只能通过土地所有权独占主体——国家才能实现。
土地制度宪法
流转集体建设用地除了造成新的利益集团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