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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与增补机制(最新).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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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与增补机制(最新)
员额检察官制的实行,能够让优秀检察官在检察单独职务序列下,专注于办
案,通过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实现检察职业目标
工作心得: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与增补机制(最新)
员额检察官制的实行,能够让优秀检察官在检察单独职务序列下,专注于办
案,通过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实现检察职业目标的提升。现阶段,笔者认为应
建立“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员额检察官退出、增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最终达到最优化、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目的。
构建和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增补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应当退出员额检察官的情形和事由。为确保员额检察官的精英化和高素
质,应在一些事由和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实行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其主要情形
有以下几种:
违纪违法的必退。 在司法办案中员额检察官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纪违法行为,或在日常生活中有不
当行为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等情形的,应当退出。
业务不精的必退。 对能力不足、业务不过硬的员额检察官应当予以淘汰。对于业务不精,不能独立办案,办案质量、数量、效果达不到办案绩效考核标准的员额检察官,应一律退出。
退休离职的必退 。退休或离职的,自然退出员额检察官。
没有办案的必退。 员额检察官的配置应坚持“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相结合,当员额检察官调离办案岗位或离开检察系统,或者没有离开检察系统但进入本院非办案部门,不再办案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免去其员额检察官身份。
任职回避的必退。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员额制检察官配偶在本省(市、县)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本省(市、县)从事前述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同时,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
下列职务:( 1)同一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 )同一检察院的检察长、 副检察长和检察员、 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4)上下相邻两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在出现
上述任职回避情形时,也应当退出。
不能履职的必退。 员额检察官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职的,经本人申请应当退
出。
考核不合格的必退。 当员额检察官办案量低于同等岗位平均量的 60% 或存在司法办案不规范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或办案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并经查证
属实,在业绩考评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仍未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应当退出员额检察官。员额检察官五年内累计三年业绩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当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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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7